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3-10 14:07:37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积极接受注册人、备案人的审核和监督,并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落实其整改要求。受托生产的产品不得再次委托生产。
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放行程序,明确产品放行条件及审核、批准要求。
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产品上市放行规程,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对医疗器械生产过程记录和质量检验结果进行审核。产品上市放行不得委托受托生产企业进行。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放行规程,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对医疗器械生产过程进行审核,对产品进行检验。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
生产企业应当对不良事件监测、用户投诉、企业自检或者监督抽检、监督检查、内外部审核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启动纠正措施程序,由管理者代表或者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分析产生问题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对于潜在问题,企业应当启动预防措施程序,研究潜在问题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发生。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述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所涉及的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职责进行调整,但应当确保符合相关法规、规章、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本规定第二章要求。
第二十一条  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管理者代表工作情况汇报,对企业生产情况和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对风险防控重点工作进行研究并作出调度安排,形成调度记录。
第二十二条  经营企业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质量负责人工作情况汇报,对企业经营质量安全风险情况进行工作会商和总结,对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会商会议纪要。
 
第五章  企业质量安全关键岗位履职保障机制
第二十三条  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履职保障机制,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给予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培训、权限和资源,为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充分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四条  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制定质量安全关键岗位说明书,明确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主要职责,并规定管理者代表、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和所需权限。
第二十五条  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对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建立培训记录。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六条  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在职在岗,并履行岗位职责。
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对质量安全关键岗位负责人员的任命、调整、责任履行等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发现有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潜在风险,应当立即按程序报告。企业应当依法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相关报告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保存。
企业及企业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上述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导致发生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对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应当依法处罚,对依法履职尽责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岗位负责人员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建立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当追究其工作责任。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履职的,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发现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企业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作出罚款、禁止从业等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参照本规定关于经营企业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医械技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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